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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20种证明

来源:海口网 编辑:chenxiao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2日

      一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类似这样群众办事中的“烦心事”,今后有了解决之策。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9月1日起,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数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数类事项由派出所视情予以开具,而居民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数类证明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近日,公安部负责人表示,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对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并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反馈等机制,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公安部部署各省级公安机关都要对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类证明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


  以下20种证明派出所都不开了


  户口簿、身份证、护照能证明


  ●公民姓名


  ●公民曾用名


  ●公民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公民民族成份


  ●公民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地


  ●公民籍贯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户口簿能证明


  ●户口迁移情况


  ●住址变动情况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注销户口情况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以下9类需要派出所开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注销户口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非正常死亡证明


  ●临时身份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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