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获悉,为妥善解决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人事档案滞留在我省参保人员手中的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根据省人社厅相关通知,六类自持档案人员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档案材料认定和接转申请。
据介绍,六类人员应分别按照如下方法办理档案认定和转接。
一是持档人目前所在单位有档案管理权的,应将档案交回现单位管理;二是持档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应将档案移交至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如国资委等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等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管理;三是持档人所在单位正在进行改制、关闭、破产的,应及时将档案交回单位管理;四是持档人原人事关系在外省、自持档案来我省就业的,应将档案托管在原人事关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等有档案管理权的部门;五是持档人属退役军人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军转办(自主择业服务中心)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告其人事档案;六是持档人已经失业且原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存在的,或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的,应向参保地就业局(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保管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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