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口4月18日电 近日,为了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此,海南省相关部门对《工作方案》进行解读。
审什么:明确全口径审查对象,全面规范政府有关行为
审查对象:海南省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谁来审:自我审查+外部监督
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怎么审:原则禁止+例外规定
从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两个维度,明确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违反这些标准的政策措施,原则上不得出台。对于某些特殊领域和问题,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也可能带来更大的效率,通过设定4条例外规定,为这些政策措施留出了空间。
《工作方案》安排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和程序、严格审查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定期评估四个方面工作任务和措施,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建立自我审查机制。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所属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具体审查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自我审查可以由本部门内的具体业务机构各自负责,也可以由特定内设机构统一负责。
设立自我审查程序。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所属部门要严格对照审查基本流程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严格审查增量。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国发〔2016〕34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有序清理存量。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在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定期评估。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定期对其实际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建立专门的定期评估机制,也可在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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