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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必须进行公证吗?

来源:天津网 编辑:yangdejian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9日
  王先生来电咨询:我父母都已经去世,我有兄弟姐妹三人。我的户籍登记在房屋地址下,我和父母共同居住期间,负责照顾父母。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公产房,承租人还是母亲。我哥哥表示放弃对房屋的一切权利,我姐姐则提出要求平均分配。我们兄弟姐妹后来终于达成书面协议,房屋由我承租,房屋权利三人分享。我是否可以凭书面协议要求房管站过户?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有关规定,房屋管理单位要求新的承租人必须出具公证书,才能办理变更手续。鉴于您与兄弟姐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很大,建议您继续沟通交流,敦促姐姐尽快办理公证,从而妥善地将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您。毕竟您的实际情况比其他兄弟姐妹之间自始至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简单得多。

  不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实际上属于不动产权利人的变更。根据该规定,您只需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兄弟姐妹关于房屋分配的协议、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即可。一旦房屋管理单位以未办理公证为由拒绝为您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先行向房屋所在地房管局提出申请,如对答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对于"未公证不过户"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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