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理想、爱情、工作..... 许多人背井离乡。留在北上广,租房成为生活里重要的一部分。其中多多少少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奇葩的人或事。那些年租房遇到的奇葩房东,奇葩室友……聊起来真的是三天三夜也说不完。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奇葩事:在租房期间,房东竟然把房子卖了!这该怎么办呢?
租房奇葩事:租房期间,房子被卖了
此前在维权网站看到这样一个故事:刘先生在2010年的时候,与房东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是郭某的一套私房,两居室,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租金每月3000元。在租赁期间,房租多次变更。到今年,租金为每月7000元。前段时间,郭某因儿子出国,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150万元。到期后,郭某未能还款,便又与孙某协商将房屋作价150万元,冲抵债务。郭某即通知刘先生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孙某通知刘先生,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刘先生腾房。刘先生能怎么办?
期限未到,房东把房子卖了如何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在理论上称作“买卖不破租赁”。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依据物权优先的原则,买卖本应破租赁。《合同法》特别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则表明租赁权物权化,具有物权化的效力。这样做更加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所以,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租房人还是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郭某因无力还债,以租赁物冲抵债务,应通知承租人刘先生,因为承租人刘先生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所以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不要急,按照以上两条法律的说法,你是有权继续住着的,直到租赁时间到期。有了法律的保障,打官司也可以赢!! 当然,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愿折腾,所以一开始找房就应该找一个靠谱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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