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是小菜,买房毕竟是人生当中最大的一项消费清单,耗费大半辈子的积蓄,需要慎重对待。房屋买卖纠纷问题屡见不鲜,有些问题并不是通过打官司就能解决的问题,很多开发商出现问题,业主通过诉讼打官司即使胜诉了可开发商不执行你也拿它没有办法。可也有的开发商厚颜无耻,反诉业主,上一期我们说到了昆明呈贡某小区的开发商,小区业主因怀孕生产,导致了两期房贷没有及时还清,作为担保责任的地产商就开始打起了歪主意,替该业主向银行代偿了贷款本息,就向法院起诉该名业主,要求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还要承担购房总价20%的违约金。这套房子该业主是2016年买的,那时候房价才四千多,现在房价翻了一个倍,真让人不可思议,千亿房企就缺这点小钱,还好公堂明镜,法院驳回原告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个月底我们发过一篇有关新建商品房被抵押的问题,通过看五证,我们看清楼盘项目的用地性质,项目建设是否合法合规,房屋是否具备预售条件,其次我们还要看看所购房屋是否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或查封,买完房之后紧接着就网签和预售房屋合同备案,最后就是申请预告登记。
网签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也不具备什么物权保障,只是纳入行政监督管理。自从不动产登记以来,唯有申请完预告登记,这样才能彻底保障买受人的物权。 通过预告登记可以有效制约和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违规抵押、司法拍卖、破产清算等情况发生,让购房者顺顺利利的拿到不动产权证书。
这篇文章发出后也遭到很多人质疑,购买个房子偏要做个预告登记,这也是多此一举,也有人觉得这是购房者不相信监管职能部门的一种表现。
其实,购买新建商品房没有强制规定做预告登记,购房者可以自己选择,没有做预告登记,房子不出现纠纷问题万事大吉,出现房子纠纷问题是地产公司说了算、还是政府职能部门说了算?
我们看看最近昆明中院处理的一起房屋纠纷问题。
案例回顾
2015年8月,刘某某和某某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确定购买该地产公司的一套价值52万余元的房子,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款。但是签了合同以后,刘某某接了房装修入住,却一直不付钱。拖到11月份,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谅解协议》,同意放宽刘某某付款期限至次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自签订《谅解协议》起每月支付4万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一次性付清,如未付清,则按购房合同中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地产公司已经做出了很大让步,奈何刘某某只在《谅解协议》上签了个字,过后依然不付款。到了《谅解协议》中约定的最后期限2016年12月31日,刘某某再次出具了一份《保证书》给地产公司,保证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有房款,逾期未付,地产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刘某某无条件搬离房屋。
后期,这张“空头支票”依然没有兑现。无奈之下,地产公司与刘某某商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本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谁都没料到,法院突然来执行这套房子。原来,刘某某因为欠别人钱不还,被起诉至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欠款人查到刘某某名下曾经就这套房子进行过备案,于是申请法院执行。房子被查封以后,地产公司就此提出执行异议诉讼,向嵩明县人民法院主张房子的所有权。
地产公司认为,这套房产虽然出售给被告刘某某,但签订合同后刘某某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双方也仅是作了备案登记,并没有办理产权证书,且此前双方已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因此该房产的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所有权还应属于地产公司所有。因此对该房产的执行应停止。
被告第三方黄某某当庭提出异议,认为刘某某已经实际装修入住该房产,且房产购买是经过备案登记的。
只做过合同备案
但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
这样房屋到底该算谁的?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地产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售卖诉争房屋,但双方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即该房屋的不动产产权并未发生改变。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经过备案仅是行政行为,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终止对该套房屋的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另外,地产公司在诉请中还提到,要求刘某某归还该套房屋,并配合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解除备案手续,同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内,因此不作处理。
法院提醒
近年来,因商品房预售引发的民事纠纷逐渐增多,而商品房备案登记行为对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往往有重大影响。无论如何,购房者一定要认清,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不发生物权变更效力,仅属行政行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财产所有权不产生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