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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幼儿园审批后需办收费许可等手续 未办理不得招生

来源:南海网 编辑:yiming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13日

       1月12日,记者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2015年10月26日印发实施的《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琼食药监食通〔2015〕34号)等文件精神,海南省教育厅对2015年4月27日印发实施的《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琼教基〔2015〕35号)(以下称《办法》)有关条款作了修订。

       一是将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修改为:提供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和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二是将第十条修改为:幼儿园举办者在幼儿园获得审批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食品经营许可和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方可招生。

       《办法》规定,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内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县(区)教育实际确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指出,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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