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王某诉称,今年4月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海淀区万寿路一套房屋,并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当月双方完成网签。“但后来这套学区房升值,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根据我们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我享有涉案房屋对应学籍的使用权。目前被告单方违约,而且有恶意使用涉案房屋学籍的可能。根据当前学籍政策,学籍被使用后6年内,该房屋学籍不得再次使用。所以,如果被告恶意使用学籍,就会造成我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王某向法院申请冻结涉案房屋学籍。
海淀法院经审查,发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廖某确曾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而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法官与廖某沟通询问,廖某表示自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买方和中介公司在网签合同中虚构较低的价格逃避税款,可能使自己的诚信记录出现问题,也给将来的交易带来风险”。
鉴于此,海淀法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海淀法院告知王某,该保全行为具有一定风险,一旦他的主张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被告廖某可就王某的保全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王某则坚持要求法院依法保全,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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