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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革义无反顾背后逻辑:三大障碍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chenxiao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7日
      对于外界关注的房地产税改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在G20税收高级别研讨会上表示,应该积极推动房地产税改革,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这是一个难题,但要义无反顾地去做。

  房地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优化税制功能,完善财产税体系。当然,它可能会附带有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形成泡沫的功能。

  目前,世界大部分发达国家及地区都已经开征房地产税,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居民财富达到一定规模后的大趋势,也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不过,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改革仍然面临着许多障碍。

  首先是既得利益者的阻碍。房地产税改革是对社会收入调节与再分配,必然影响一部分人的利益,特别是在一线城市拥有多套房的,房地产税一开征,他们的持有成本可能会大幅增加。而这些拥有大量房产的人,他们本身对政策的制定有一定话语权,这对房地产税改革是巨大阻碍。

  其次是法理、学理上的障碍。很多人认为,在土地出让环节政府已经收取了土地出让金,在房产保有环节征税是重复征税。

  三是技术上许多难题未解决。如不动产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另外,房地产税征收的范围、税率,以及征税办法如何制定等,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

  这些问题看似合理,但未必经得起推敲。改革本身就是调整利益格局。从2003年提出物业税开始,有关房地产税的讨论已历经13年之久,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受到既得利益者阻挠。

  从学理上讲,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者经济权利形成的收入,而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是国家凭借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形成的收入。各自的依据不一样,并不是单纯的重复征税,两者并行不悖是基本事实。

  对于土地所有权,即便在英国,私有土地也有终极产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同时,英国还有皇家持有及公有土地,不论哪种情况,其不动产税征收原则上是全覆盖的。而香港的土地总体来说没有私有产权,但住房保有环节要缴名为“差饷”的房地产税。对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是否有偿自动续期完全可以通过《物权法》的配套修改加以完善。

  记者认为,在解决了共识、学理、法理问题后,技术上的问题并不是真正的难题。上海、重庆两地的房地产税试点,已经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本土经验。中国现阶段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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