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从海口龙华区法院获悉,因将小区共有部分违规承诺给业主,海口某小区一开发商被判承担业主损失七万余元。
海口市民姚先生在金贸路某小区购买一套顶层住宅,看房时开发商承诺“买一层送一层”,并出钱修人行楼梯连通顶层露台,姚先生痛快签下购房合同,然而收房时开发商却未依约修顶层到露台的人行楼梯。姚先生未在意,房屋装修时自行修建顶层到露台的人行楼梯。当姚先生积极筹备在露天平台加建阳光房时被海口市城管执法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搭建建筑物,且经姚先生调查得知自家房屋每平米比其他业主多收800元,于是姚先生一气之下将该小区开发商诉至海口龙华区法院。
海口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开发商和姚先生合同约定的露天平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属无效条款。由于姚先生修建阳光房的费用基于开发商提供的无效条款所产生,开发商对该笔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姚先生自行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装修也存在过错。海口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限小区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先生支付购房差价款67177.25元,赔偿装修材料款1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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