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此举旨在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此次代征的范围是海港区内年租金在36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收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在代征范围。其中,年租金在36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商用的,征收税率标准为租金的13.5%+土地使用税;用于居民住宅的,征收税率标准为租金的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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