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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修订电动车管理办法获通过 电动车“限牌”成定局

来源:南海网 编辑:yiming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8日

       【新闻背景】《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12年起,公安交警部门每年均适时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但随着海口电动车的保有量不断增加,给城市管理带来棘手问题,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经过调研,《办法》在目录管理、登记上牌、日常监管、安全教育和违法处理等方面都需补充完善。今年11月初,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11月27日上午获表决通过。

       电动车注册登记总量控制、增加电动自行车《目录》的退出机制、记录电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并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鼓励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日前,新修订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增加和修订了部分条款。

       海口将控制电动车总量 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公布

       近年来,海口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不断增加。截止今年10月,海口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达518204辆,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相较于海口的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给城市管理带来棘手问题,交通事故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2013年至今,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共计12000多例,造成人员死亡率高达事故总数的24%。

       今年以来,海口电动自行车日均上牌数约为500辆。为有效控制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增长,保障道路交通顺畅、安全,《办法》修订后,明确对海口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增加《目录》退出机制 不合标准电动车按超标车处罚

       《办法》原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准入制度,但没有规定《目录》退出机制。为从源头上遏制超标电动自行车入市,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电动自行车“蓝牌不蓝”的问题,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目录》的退出机制和上牌核查制度。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纳入《目录》管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要求“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目录》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同时,明确“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后,除核实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参数,参数与《目录》一致的,办理注册登记。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及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目录》编号告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电动自行车不规范驾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是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为加强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加大交通违法整治力度,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规定“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由有关部门对销售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是否有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查验”;明确“经查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处罚”。

       海口市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的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及时取证、查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停车位 鼓励买保险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40元罚款。

       为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修订后的《办法》多管齐下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鼓励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并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宣传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相关内容。

       此外,为有效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安全,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记录电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建立个人诚信档案
       
       长期以来,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与处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难点。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严格执法,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同时,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考试;对有违法记录尚未接受处理的,责令其一并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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