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可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及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
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享受便利,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
条例还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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