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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提价未经审核就给备案 海口碧水名城小区业主告赢物价局

来源:南国都市报 编辑:yiming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海口碧水名城小区

       小区文体设施不够,物业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却获通过

       25名业主告赢物价局

       小区明明没有网球场等文体设施,但物业公司却递交材料,向海口物价局申请备案,申请纯生活用房按每月1.4元收取物业服务费。海口物价局予以备案,小区20多名业主将海口市物价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备案通知。

       物业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获通过

       25名业主状告物价局

       位于海口文明东路的碧水名城小区共4栋高层住宅楼,有业主200多户。2010年12月底,在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前,小区开发商与海南富南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富南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富南公司对小区住宅部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含日常维修养护费0.3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碧水名城小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有176户业主(包括20多名起诉的业主)与富南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纯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含日常维修养护费0.3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占业主总数的73.95%。目前,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2014年8月16日,第三人富南公司向海口物价局提交申请,以碧水名城小区设有网球场等八项文体娱乐、服务设施,二次供水、消防、监控等系统完备,纯生活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4元收取物业服务费为由,要求办理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物价局经审核,于同年9月24日作出55号《备案通知》,对富南公司的申请予以备案。

       王先生等25名业主在知道海口物价局作出的备案通知后不服,向海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1月底,海口市政府维持物价局作出的《备案通知》。25名业主仍旧不服,向海口秀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进行必要审核就予以备案

       海口物价局两审败诉

       秀英区法院:撤销备案

       秀英区法院一审认为,海口物价局作为海口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富南公司提交的备案申请,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核就准予备案,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秀英法院依法撤销海口物价局作出的55号《备案通知》。

       海口物价局:不服,上诉

       25名业主一审胜诉,海口物价局不服上诉。其表示,其作出的备案对业主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只是起到公示作用,不具可诉性,而备案作出的收费标准低于大多数业主与富南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价格,且程序合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富南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则表示,该公司与开发商及大部分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均约定1.8元每月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其之后向物价局申请备案是符合规定的,请求驳回业主们的诉讼请求。

       业主:该备案已产生实际影响

       王先生等25名业主则表示,富南公司在申请备案时未告知业主,也未与业主协商,且其提供的材料中所称小区有网球场等八项文体设施,但实际上小区只有篮球和排球混合场文体娱乐设施,只能按1.2元左右的海南省第四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而富南公司申请备案通过,小区业主就要按备案的价格缴纳物业服务费,对小区业主已经产生实际影响。

       海口中院:维持原判

       海口中院认为,海口物价局按三级服务收费标准对富南公司在“碧水名城”小区的服务收费予以备案,按照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三级服务等级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具有三项以上文体娱乐、服务设施,并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但“碧水名城”小区仅有篮球场和排球场结合使用的服务设施,其所提供的乒乓球台亦非属于固定可适用的场地,并未达到三项以上文体娱乐、服务设施的三级服务等级。海口物价局按三级服务收费标准对富南公司在“碧水名城”小区的服务收费予以备案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日前,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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