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5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
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进一步减少40%,连同2013年减少的60%,共将减少约76%。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
钢铁、有色、水泥、化肥、造船设施、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
●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
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
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
●全部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下放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
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
全部房地产项目
●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
此次修订遵循的原则:
一是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
二是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责任。
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下放的核准事项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划进行核准,并落实“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完善纵横联动协管机制。
此次修订目录是在2013年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再一次作出修订,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对于更好实现企业自主投资、更好释放社会投资潜力、更好发挥投资对促进发展的关键作用,为各类投资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更为广阔的舞台,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放管并重,加强后续监管:
●要同步下放前置审批权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涉及到的前置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与核准权限同步下放;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抓紧项目核准制度改革,精简审批、规范中介、并联办理。全面清理、整合和规范各类前置条件及其中介服务;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有依据但缺乏必要性的、能够用征求部门意见方式解决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或者不再作为前置条件;通过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并联审批。
●落实“各负其责、依法监管”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要重点管好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执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同步下移监管重心,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快建设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后续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
还有哪些投资项目需要中央拍板?
◆哪些投资项目需要中央核准?
此次修订后,需要上报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还有13项。
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事项有六项:包括一定规模的跨界、跨省河流上建设或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或水电站项目,核电站项目,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和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的事项有七项:包括一定规模的跨境、跨省电网工程,跨境输油、输气干线管网,跨境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等。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研究,不排除有关汽车项目核准发生改变。
◆放权会否带来新的产能过剩?
发展改革委产业司副巡视员李忠娟说,目前国家重要项目布局基本完成,国家遏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措施成效开始显现,倒逼过剩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已经初步形成,取消核准后将投资决策权下放给企业,反而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取消产能过剩行业投资项目核准后,企业自负其责,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反而更加慎重,银行在信贷支持时也更审慎。不但节约了前期核准占用的时间,也有利于推动企业投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说。
◆投资热情是否将重燃?
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认为,取消下放核准后面临三个关键问题:“能不能接得住,能不能管得好,怎样弥补事中事后监管薄弱。”
虽然取消下放了政府对投资项目的核准,但企业投资项目上马依然要在国家现有政策法规框架内进行。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当前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是用法律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这对政府经济管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能交给市场的都交给市场,同时完善现有政策法规框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是对政府依法执政能力的提升和考验。